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6-06-29
现将《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
》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发布)予以废止。
特此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23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解读(2016年第5号)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
,以下简称24号公告),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
)予以废止。自2016年6月1日起,全国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该公告的规定严格落实税收“黑名单”制度。
二、公告出台的必要性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
》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以下简称11号公告)的制定依据已被废止,且部分内容与24号公告相冲突,因此,需将11号公告废止。
三、《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被废止后,税务机关的后续管理措施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与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将根据税务总局
24号
公告的规定,严格落实税收“黑名单”制度,维护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惩戒严重涉税违法行为,继续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