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中划拨土地办理出让时契税问题的批复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中划拨土地办理出让时契税问题的批复
青财农税〔2005〕10号
平度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请示》(平财字[2005]9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精神,并经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对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原企业的划拨土地,经批准办理出让手续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的,应照章缴纳契税。
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来源:青岛市财政局官网 日期:2005-09-21 有效范围: 山东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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