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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甬国税函[2008]43号 2008-2-4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6.15)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第五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提供《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及电子申报数据,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申报受理部门在当月15日前,将签章的《免税申报表》及电子数据转交同级的负责出口退税业务部门或岗位。由于在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申报系统中免税电子申报数据和免税核销电子数据是同时生成的,因此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申报受理部门申报《免税申报表》时,不必提交免税电子申报数据,向退税部门免税核销申报时一起提交该电子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