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国电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境内所属电厂征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12.06 辽国税发〔2002〕148号
税谱®提示: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沈阳、本溪、丹东、朝阳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
》(
国税发〔1994〕064号
),2001年,我局曾下发《关于国电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电厂征税问题的通知》(辽国税发[2001]6号),对国电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境内所属电厂的征税问题做出规定。鉴于国电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属电厂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为平衡地区间的税收收入,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将国电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境内所属电厂
增值税征税额进行调整。水电环节由每千千瓦时26元调整为每千千瓦时35元,火电环节由每千千瓦时19元调整为每千千瓦时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