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8-07-28 沪国税流〔1998〕126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1998〕390号
《
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 一文。内称:“电梯属于
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
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现转知你们,请依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