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居民住房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2002.06.20 川地税函〔2002〕166号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中第二条“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
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的范围应当如何掌握。现明确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批复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个人出租商住两用房征税问题的批复
》 (
国税函〔2002〕74号
)对此条政策的解释:“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
房产税暂按4%的税率征收;对于居民住房出租后用于生产经营的,
房产税按12%的税率征收。”因此,各地对个人出租住房的,应当根据出租后房屋的实际用途,按照上述原则确定其
房产税税率计征
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