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 部分条款废止 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部分条款废止全文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7号)规定,继续执行。
附件1
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
工地类型 |
扬尘产生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 |
|||
建筑工地 |
1.01 |
|||
市政、拆迁、道桥工地 |
1.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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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类型 |
扬尘类型 |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
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 |
|
措施达标 |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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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 |
一次扬尘 |
道路硬化措施 |
0.071 |
0 |
边界围挡 |
0.047 |
0 |
||
裸露地面覆盖 |
0.047 |
0 |
||
易扬尘物料覆盖 |
0.025 |
0 |
||
定期喷洒抑制剂 |
0.03 |
0 |
||
二次扬尘 |
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 |
0.31 |
0 |
|
运输车辆简易冲洗装置 |
0.155 |
0 |
||
市政、拆迁、道桥工地 |
一次扬尘 |
道路硬化措施 |
0.102 |
0 |
边界围挡 |
0.102 |
0 |
||
易扬尘物料覆盖 |
0.066 |
0 |
||
定期喷洒抑制剂 |
0.03 |
0 |
||
二次扬尘 |
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 |
0.68 |
0 |
|
运输车辆简易冲洗装置 |
0.034 |
0 |
建筑工地、市政工地、道桥工地和拆迁工地必须采取道路硬化措施、边界围挡、裸露地面(含土方)覆盖、易扬尘物料覆盖、定期喷洒抑制剂、运输车辆冲洗装置等扬尘控制措施,并按控制措施达标与否,扣除削减量。扬尘控制措施达标标准如下:
(一)道路硬化措施
1.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加工区、生活办公区应做硬化处理,用作车辆通行的道路应铺设混凝土,满足车辆安全行驶要求,且无破损现象;
2.任何时候车行道路上都不能有明显的尘土;
3.道路清扫时都必须采取洒水措施。
(二)边界围挡
1.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围挡下方设置不低于20厘米高的防溢座以防止粉尘流失(市政工程除外);
2.围挡必须是由金属、混凝土、塑料等硬质材料制作,拆迁工程在建筑拆除期间,应在建筑结构外侧设置防尘布;
3.任意两块围挡以及围挡与防溢座的拼接处都不能有大于0.5厘米的缝隙,围挡不得有明显破损的漏洞。
(三)裸露地(含土方) 覆盖
1.每一块独立裸露地面80%以上的面积都应采取覆盖措施;
2.覆盖措施的完好率必须在90%以上;
3.覆盖措施包括:钢板、防尘网(布)、绿化、化学抑尘剂,或达到同等效率的覆盖措施。
(四)易扬尘物料覆盖
1.所有砂石、灰土、灰浆等易扬尘物料都必须以不透水的隔尘布完全覆盖或放置在顶部和四周均有遮蔽的场所内;
2.防尘布或遮蔽装置的完好率必须大于95%;
3.小批量且在8小时之内投入使用的物料除外。
(五)定期喷洒抑制剂
施工现场应当有专人负责保洁工作,配备洒水设备,定期洒水清扫。
(六)运输车辆冲洗装置
1.明确专人负责冲冼保洁,确保车辆不带泥出场,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应对车轮、车身、车槽等部位进行清理或清洗以保证车辆清洁上路;
2.每个大门内侧均应设置车辆冲洗台,四周应设置防溢座、排水沟,上盖钢篦,设置两级沉淀池,排水沟与沉淀池相连,沉淀池大小应满足冲洗要求;
3.废水经二次沉淀后循环使用或用于洒水降尘,对沉淀池应定期清理污泥并规范处置;
4.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设有专门的处置系统;
5.经过处理无法达到相关排放标准的洗车污水不得直接排入环境或市政下水系统。
一次扬尘削减系数按照达标控制措施累计扣减。二次扬尘削减系数按照达标控制措施扣减,若同时采用两种达标控制措施,按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削减系数扣减。
煤炭装卸和堆存煤粉尘排污系数表
类型 |
排污系数 |
装卸排放煤粉尘 |
3.53--6.41kg/装卸吨煤 |
堆存排放煤粉尘 |
1.48--2.02kg(吨煤·年) |
有下列排放设施并已实施者,可核减煤炭装卸、堆存煤粉尘排放量:
(一)上侧风20米内已形成具有防风能力的防风带或有高于煤堆的防风墙者,核减20%;
(二)装卸煤装置有固定式或游动式除尘设施的,核减30%;
(三)建有喷水防尘装置且正常运行的,核减30%;
(四)装卸煤建有封闭装运系统和贮存煤建有封闭式储煤仓的,按100%核减。
各项削减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适用于煤炭装卸、堆存过程中产生的煤粉尘排放量的计算,两者都符合的,均予以核减,最高核减100%。
一、背景和目的
为改善我省空气质量,发挥环境保护税约束和正向激励作用,促进治污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8〕117号)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在实地调研、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公告》第一条明确了纳税人。即:适用于不能使用自动监测、监测机构监测和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排放量的建筑施工和煤炭装卸、堆存过程中无组织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的纳税人。无组织排放是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二)《公告》第二条明确了征税对象。即:建筑施工过程中排放的扬尘和煤炭装卸、堆存过程中排放的煤粉尘。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明确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适用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18〕117号)的规定,扬尘和煤粉尘按照一般性粉尘征收环境保护税,其污染当量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中的一般性粉尘确定。
(三)《公告》第三条明确了建筑施工扬尘的应税污染物当量数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对建筑施工扬尘抽样测算方法,平移沿用了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附件6《建筑施工单位排放污染物申报表》中的系数。
月建筑面积(施工面积、拆迁面积)能够准确核算的,按实际建筑面积(施工面积、拆迁面积)计算;不能准确核算的,按项目总建筑面积(施工面积、拆迁面积)除以实际工期计算月建筑面积(施工面积、拆迁面积)。实际工期不满15天的不计算,超过15天(含)的按1个月计算。建筑施工停工期间超过一个月(含)且未排放建筑施工扬尘的,停工期间其排放量可以零申报。
(四)《公告》第四条明确了煤炭装卸、堆存煤粉尘的应税污染物当量数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对煤炭装卸和堆存煤粉尘抽样测算方法,平移沿用了《排污申报登记实用手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编著)中煤炭装卸和堆存煤粉尘排污费征收核定的计算方法。明确由设区的省辖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税务部门确定具体适用的排污系数,报省生态环境厅和省税务局备案。
(五)《公告》第五条明确了申报缴纳办法。对适用《公告》核定计算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其申报缴纳办法按照《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安徽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七条规定,建筑施工扬尘和煤炭装卸、堆存煤粉尘纳税人的纳税地点为应税污染物排放地,即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煤炭装卸(堆存)地。
三、公告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本《公告》施行前已开工尚未完工建筑施工项目,其在2019年1月1日前已施工的建筑面积(施工面积、拆迁面积)不缴纳环境保护税,2019年1月1日后施工的建筑面积(施工面积、拆迁面积)应按本《公告》规定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