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1998.02.20 川地税函发〔1998〕45号
税谱®提示:根据《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经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川地税发[2007]75号)规定,省局补充意见部分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第13号
)转发给你们。
营销费用的扣除比例为营销员每月收入的15%。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