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代征手续费提取比例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01-14 沪地税地〔2000〕81号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沪国税法〔2010〕28号)规定,全文废止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证券交易
印花税提取代征手续费比例的通知》(财税[2000]85号),内称:“近年来,证券市场迅速发展,股盘扩大,交投活跃,股票交易量大幅增加,证券交易
印花税手续费增长较快。鉴于目前证券交易
印花税是由计算机系统进行扣缴处理的,需要付出的代征费用相对较少。因此,经研究决定,自2001年1月1日起,证券交易
印花税代征手续费提取比例从2%调整为1%。为加强预算资金管理,证券交易
印花税代征手续费只能用于与证券交易
印花税代征业务相关的开支以及财税部门的网点建设、税务征收电子化建设、税务宣传与培训等项目”。现转知你们,并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证所)和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登记公司)证券交易
印花税代征手续费提取比例作如下调整,请一并遵照执行。
自2001年1月1日起,上证所和登记公司代征手续费提取比例从年递减的3%、2%、1%三档调整为0.5%-档。调整后的手续费是按实际代征税款解库后的金额乘以0.5%的比例计算提取。根据税款解库期限的不同,上证所和登记公司将分别使用新的《提取代征
印花税手续费申报表》,目前使用的表式在新表启用后即停止使用。
附件:
1、《上证所提取代征
印花税手续费申报表》(样式)(略)
2、《登记公司提取代征
印花税手续费申报表》(样式)(略)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