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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税机关代开发票税费征收标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盐城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税机关代开发票税费征收标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盐地税规〔2013〕1号2013-11-19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盐城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盐地税规〔2016〕2号 规定,附表1中建筑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率0.8%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盐城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盐地税规〔2018〕1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了正确贯彻实施税法,促进税负公平,现对全市地税机关代开发票税费征收标准予以规范统一。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应征收的税费按照本公告规定的征收标准执行(详见附表)。

二、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按附表规定征收相关税费外,申请代开建筑业发票同时征收防洪保安资金等政府性基金,申请代开其他发票时不征收政府性基金。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由省、市、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

三、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