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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国税发[2008]72号 2008-5-19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8.6.15)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加强对石脑油生产或外购石脑油用于乙烯、芳烃类产品生产企业的征收管理,做好监管工作。在《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下发之前购、销企业已发生的业务,也按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对销货方已发生免征消费税业务的,应按规定取得《证明单》,无法取得《证明单》的,应补缴消费税
二、要加强《证明单》使用管理,按规定建立台帐,《证明单》按需要向市局领取。
三、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