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全文废止】
浙江省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税谱®提示:根据《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浙江省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杭州市国税系统自2016年8月1日起执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
》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
《关于修订〈杭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杭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公告》(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和《
关于修订《杭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公告
》 (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自2016年8月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7月25日
关于《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为规范全市国税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发布了《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根据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国地税合作要求,杭州市国家税务局与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16年8月1日起共同执行当日生效的《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第39条的规定,我局宣布《关于修订〈杭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杭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公告》(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和《
关于修订《杭州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公告
》 (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废止,特制定本公告。
二、8月1日以后,尚未处理的违法事实如何处理?
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如行政相对人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在《
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
》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生效之前,优先适用原杭州市国家税务局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自由裁量权基准;如《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更有利于行政相对人,则采用《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在个案的处理中,以税务机关发现行政相对人税收违法行为时间为准,稽查案件以案件立案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