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贵州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96-01-01 黔地税二字[1996]第07号
税谱®提示:根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有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规定,现行有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
国税发〔1996〕48号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了确保我省
土地增值税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具体的征收工作中,各级地税机关和各级建设、房管部门要密切配合,互通信息,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齐心协力把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工作抓紧抓好。
二、我省各级建设,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准确地向当地地税部门提供以下
房地产权属的转移时间、价格等资料。
1.已办理预售手续的商品房或其它开发项目;
2.竣工验收后销售转让的商品房及其它建筑物;
3.存量房、旧房及建筑物的转让。
三、
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在办理
房地产产权变更手续时要严格把关,必须凭主管地税部门开具的完税证或省地税局统?印制的《
土地增值税免税凭证》(以下简称《免税凭证》)方可办理
房地产产权变更手续,对来取得完税(或免税)证明的一律不予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手续,不予发放
房地产权属证书。
四,对转让旧房及建筑物需按评估价格计税的纳税人,可委托经省建设厅确认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送县级以上建设、
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建设、
房地产管理部门在确认评估结果后应填写“
房地产评估价格传递通知书”,及时送交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作为确认计税依据的参考。
五、对个人转让的
房地产,由于隐蔽性较强,征管资料分散不易掌握,各级地税部门可视具体情况委托
房地产管理部门代征。
六、我省统一印制的《
土地增值税免税凭证》只适用于
土地增值税有关规定中明确的免予征收
土地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地税部门要按照程序,严格审核后方能发放。同时要加强对《免税凭证》的管理,防止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