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及其他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政一〔1994〕148号 1994-11-25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1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4〕186号
《
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关于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的纳税问题,结合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发〔1994〕179号《
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本市已以
沪税政四[1994]28号
文转发]的精神,对承租或承包的单位和个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也即对承包、承租的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的,应作为
增值税、所得税的纳税人按规定缴纳
增值税、所得税。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发〔1994〕186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1994-08-19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规定,第二条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国税发[2006]62号)规定,第三条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第四条失效
最近,各地在征收增值税方面提出了一些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调查研究和全国增值税业务会议讨论,现明确如下:
一、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对1994年6月1日以后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运输单位和个人,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三、糠麸、油渣(饼)、酒糟、糖渣按“饲料”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四、根据(94)财税字第4号通知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产的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墙体材料,1994年5月1日以后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此条规定所称墙体材料是指废渣砖、石煤和粉煤灰砌块、煤矸石砌块、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砌块。
五、本通知除第二、四条以外,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