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征收治理太湖流域杭嘉湖骨干工程建设集资款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全文废止】
[92]浙税三155号 1992-08-25
嘉兴、湖州市及所属各县(市)税务局,杭州市税务局,余杭县税务局,省税务局外税分局、直属分局:
根据省政府浙政发[1992]152号《关于治理太湖流域杭嘉湖骨干工程集资办法的通知》规定,结合各地反映的实际情况,现对治理太湖流域杭嘉湖骨干工程建设集资款若干具体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各类银行及金融组织均应按贷款利息收入全额计算缴纳集资款。
二、对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企业,应分别在其所在地按各自的销售(营业)收入计缴集资款。
抄送:省财政厅、省人民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