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事业单位提供土地使用权进行参建、联建后改为委托代售房产取得的收入应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地[1997]34号 1997-05-16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0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规定,全文废止
企事业单位向
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土地使用权进行参建、联建取得的住房,可暂不征收
土地增值税。而有不少企事业单位与
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参建、联建合同后,不需要取得住宅,改为委托
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售住房取得收入,实际上已改变参建、联建的性质,属于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应按规定征收
土地增值税。
对房产开发企业代售企事业单位参建、联建的这部分住宅,仍可按本身投资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时按现行
土地增值税的有关征免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