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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有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税前扣除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有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税前扣除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2003.07.11 渝国税函〔2003〕501号

税谱®提示:根据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五批)的公告》 (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


你会《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对企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税前扣除意见的函》(渝残联[2003]86号)收悉,对你会提出的关于对企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税前扣除问题,经我局研究,现回复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中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根据《重庆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规定,向其所在地的区市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