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财税〔2011〕114号 2011-11-28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 沪财税〔2016〕77号规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第十八批)的通知》 ( 沪财发〔2018〕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本市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调整为:

一、增值税起征点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营业税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三、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来源:上海市财政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