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本市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财税〔2011〕114号 2011-11-28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本市增值税起征点的通知
》 ( 沪财税〔2016〕77号
)规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第十八批)的通知》 ( 沪财发〔2018〕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5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本市
增值税、
营业税的起征点调整为:
一、
增值税起征点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
营业税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三、本通知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