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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股份转让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股份转让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浙财农税字〔20091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2年第10号)规定,全文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0号规定,全文有效。

玉环县财政局:

你局《关于明确集体企业(股份合作)股份转让是否征收契税问题的请示》(玉财农税〔2009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进行股份转让,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变更登记手续的,其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征收契税。对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出资(入股)投入到集体企业(股份合作制)的,照章征收契税。


浙江省财政厅

二○○九年七月三日

来源:浙江省财政厅官网
【契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