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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苏地税函[2001]272号 2001-10-9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苏地税规[2010]2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苏地税规[2011]10号规定,全文废止

盐城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请示〉(盐地税发[2001]66号)悉。经研究,暂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国家规定价格以内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含销售不同种类药品),可免征各项税收;免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
二、对高于国家规定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含销售不同种类药品)应按全部价格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