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认定公益性社会团体资格的函》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认定公益性社会团体资格的函》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所〔2009〕36号 2009-04-20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废止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认定公益性社会团体资格的函》(沪社基〔2009〕1号)转发给你们,并按照《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 (
沪国税所[2009]24号
)的规定做好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相关工作。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四月二十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