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黑地税联[2006]4号 2006-5-18
税谱®提示:根据《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 黑地税联〔2009〕9号
)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31号
)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际,补充如下:
一、对我省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预收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二、对我非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预计计税毛利率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哈尔滨市和郊区的,为20%。
(二)开发项目位于省辖市城区及郊区的,为15%。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为10%。
三、请各地按《
通知
》要求,做好
房地产开发行业
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在实际工作中遇到问题,及时向省局反映。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