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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黑地税联[2006]4号                                                   2006-5-18
税谱®提示:根据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黑地税联〔2009〕9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际,补充如下:
  一、对我省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其预收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为3%。
  二、对我非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预计计税毛利率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哈尔滨市和郊区的,为20%。
  (二)开发项目位于省辖市城区及郊区的,为15%。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为10%。
  三、请各地按《通知》要求,做好房地产开发行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在实际工作中遇到问题,及时向省局反映。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