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诸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8年7月20日)规定,附件1诸暨市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3诸暨市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失效。

 根据《浙江省地税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浙地税发〔2013〕36号)有关规定,我局对2015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确定继续有效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6件,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17件,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3件,现予以公布。废止或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诸暨市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6件)
2.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17件)
3.诸暨市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3件)




            二○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1:

诸暨市地方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6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1

关于重新印发《诸暨市个体行业权重指标》的通知

诸地税征〔2009〕61号

2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的通知

诸地税征〔2012〕65号

3

关于下发《诸暨市存量房交易评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诸地税政〔2011〕43号

4

关于诸暨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和缴纳期限的公告

诸暨市地税局公告2012年第1号

5

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6

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附件2:

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17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1

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具体问题的通知

诸地税法〔2004〕62号

2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诸地税征〔2007〕51号

3

关于明确有关纳税资料报送要求的通知

诸地税征〔2007〕70号

4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纳税人的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诸地税征〔2008〕64号

5

关于终止鲜肉零售业委托代征后的有关税务管理问题的通知

诸地税征〔2008〕83号

6

关于进一步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诸地税征〔2009〕84号

7

关于加强房地产业税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诸地税征〔2009〕97号

8

关于加强对纳税人法律形式改变的税务管理的通知

诸地税征〔2010〕37号

9

关于加强对纳税人法律形式改变的税务管理的补充通知

诸地税征〔2010〕62号

10

关于发布《行业分类与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下限》的公告

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11

关于调整部分交通运输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诸地税政〔2013〕36号

12

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诸暨市地方税务局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

 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13

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诸地税政〔2007〕104号

14

关于重申建筑业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诸地税政〔2010〕102号

15

关于进一步明确未达起征点的双定纳税人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诸地税征〔2008〕58号

16

关于加强外省籍机动车车船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诸地税征〔2009〕39号

17

关于规范办理纳税人法律形式改变有关涉税事项的通知

诸地税征〔2010〕100号


附件3:

诸暨市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3件)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失效或废止条款

1

关于调整定期定额户和个人临时经营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通知

诸地税征〔2011〕61号

第二条第二项《诸暨市地方税务局临时经营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及附件二废止

2

 诸暨市地税局诸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企业股权变更登记管理的通知

诸地税政〔2011〕67号

第二条“纳税人纳税申报和各税务分局的涉税管理应按诸地税征〔2010〕37号、诸地税征〔2010〕62号和诸地税征〔2010〕100号文件规定执行”内容废止

3

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诸地税政〔2006〕38号

第六条“印花税纳税期限为1个月,应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内容废止



日期:2016-03-31 有效范围: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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