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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水电行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全文废止】

遂昌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水电行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全文废止】
遂地税政〔2015〕3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遂昌县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8年7月20日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水力发电行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 财税〔2000〕91号)、《丽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丽国税函〔2014〕111号),经研究公告如下:

一、对各水力发电的纳税人,原则上按查账征收方式征收所得税。引导实行核定征收纳税人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

二、 对装机容量600KW以上(含)的纳税人,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核算,所得税一律按查账征收方式征收。

  三、对装机容量在600KW以下的纳税人,建账建证确有困难的,经纳税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所得税可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管理,应税所得率为15%。主管税务机关对所得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管理的,应设定过渡期,定期过渡到查账征收管理。

四、本公告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调整水电行业所得税征管政策的通知》(遂地税政〔2005〕73号)同时废止。



遂昌县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