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出租(自营)用房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地税政〔2010〕1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天台县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天台县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科室、稽查局、各税务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县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 (
浙地税函[2002]257号
)规定,经研究,现就我县出租(自营)用房
房产税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对纳税人出租房屋行为,按出租人取得的全部收入为计税依据征收
房产税,不得扣除任何代收代缴费用。但由出租方代缴并取得正式发票,且将正式发票转给承租方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可以据实予以扣除。
2、对租赁双方提供的合同,如租金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房屋租赁市场价格核定计征
房产税。
3、出租(自营)用房
房产税具体地段等级及最低计税标准见附表。
本通知自二○一○年七月一日起执行。以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内容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出租(自营)用房
房产税最低计税标准1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