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环县地方税务局转发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全市所得税门征征收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玉地税政〔2010〕1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玉环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玉环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税务分局:
现将《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全市所得税门征征收率的通知》(台地税政发〔2010〕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相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自发文之日起,我县所得税门征征收率统一按《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全市所得税门征征收率的通知》(台地税政发〔2010〕2号)文件执行,原《玉环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及门征征收率的通知》(玉地税政〔2009〕14号)文件中的“玉环县税收门征所得税征收率表”同时废止。
二、对台地税政发〔2010〕2号文件第3点规定的不带征所得税几种情形,在门征开票时需出具相关税务管理人员书面证明,以备核查。
附件: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全市所得税门征征收率的通知
二○一○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