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严格执行税收属地征管的通知
佳政办综〔2014〕5号
税谱®提示:根据《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出台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佳政办发〔2019〕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出台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佳政办发〔2019〕15号)规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该文件的起草或实施部门应于2020年3月1日前修改完毕并对外公布,同时按照《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向省司法厅备案,届时仍未修改完毕的,视为废止
各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企业非属地纳税不利于税务部门税收
征管,影响企业所在地政府为企业提供服务,不利于调动企业所在地政府扶持企业和组织收入的积极性,违反国家税收征收管理的有关法规。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范税收
征管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同意,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市区内所有企业严格实行税收属地
征管,纠正企业非属地纳税行为。
市区内所有企业税收由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负责
征管,及时办理税务登记调整和税收入库级次调整;入驻高新区企业所有税收统一由一个属地税务机关负责
征管,税收入库级次按照佳政发〔2012〕22号文件规定执行。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自觉维护正常的税收
征管秩序,构建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避免税收混库和故意拉税。同时,要做好对驻区企业的服务工作,主动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扶持企业发展,增加财政收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