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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政策(试行)的通知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政策(试行)的通知
天政办发〔2016〕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政策(试行)》已经县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18日

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政策(试行)



为进一步树立“以亩产论英雄”的导向机制,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进我县经济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4]111号)及《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台县开展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加快转型升级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天政办发〔2015〕32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政策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紧紧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通过开展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按照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政策,倒逼推进企业转型升级,实现政府性资源效益最大化,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实施内容

(一)实施对象

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政策实施对象为《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台县开展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加快转型升级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天政办发〔2015〕32号)文件中的评价对象及以后纳入综合绩效评价的评价对象。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

一级范围(应税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6元):

1.赤城街道范围内新60省道(东横山至三角坦)—国清路—国赤路—新天北线以南、以西,国赤景区;2.始丰街道下列路线围成的区域:三茅溪—始丰溪—新104国道—62省道至三茅溪;3.福溪街道下列路线围成的区域:始丰溪—新104国道—始丰溪;4.西工业园区。

二级范围(应税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4元):

1.赤城街道、福溪街道、始丰街道三个街道范围内除一级外的其它地段;2.白鹤镇下列路线围成的区域:秀溪--上三高速--白鹤大道--60省道(沿104国道至秀溪);3.平桥镇下列路线围成的区域:乌岩溪--始丰溪--蓝天路--新62省道;4.花前工业园区;5.坦头镇、三合镇、洪畴镇三个镇镇区范围内;坦头镇西工业区、湖塘工业区、后求工业区、亭头工业区;6.除一级范围外的其它园区。

三级范围(应税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为2元):

石梁镇;街头镇; 白鹤镇、平桥镇、坦头镇、三合镇、洪畴镇五个镇除一、二级外的其它地段。

(三)实行差别化税收减免政策

除纳税人因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从事公益事业、承担政府任务等情形可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国家政策性优惠可继续执行外,停止执行省政府及省地税局已下发的其他各项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对评价对象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综合绩效评价结果实行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具体如下:

1.A级企业分重点扶持类和鼓励提升类

(1)重点扶持类,通过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确保税收负担不增加。

(2)鼓励提升类,通过减免使其实际税负较调整前略有上浮。

2.B级为整治提升类,C级为落后淘汰类,B、C级企业不予减免。

(四)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企业与石化、通讯、烟草、金融、保险等垄断行业及房地产业、建筑业不予减免优惠。

三、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16年度起执行。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