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4-11-13 青财税字〔2014〕1905号
税谱®提示:根据《 青海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扩大和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 青财税字〔2020〕2051号)规定,自 2021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州)财政局、国家税务局,西宁东川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过前期的调查、测算,并参照国家标准、行业平均耗用值及其他合理标准,确定了部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货物耗用外购
农产品的扣除标准。现将我省扩大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我省对部分行业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所有购进
农产品的
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
》(
财税〔2012〕38号
) 和《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
青财税字〔2012〕1168号)有关规定计算抵扣。
二、鉴于纳入扩大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的试点纳税人,其生产工艺、生产流程、产品种类存在差异性,按照“投入产出法”核定方法计算确定的
农产品单耗数量仅适用试点纳税人。(试点纳税人名单、
农产品和产品名称以及核定的
农产品单耗数量表见附件)
三、试点纳税人自实施核定扣除之日起,将期初库存
农产品、库存半成品以及产成品耗用的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四、试点纳税人生产的新产品,可采取参照法,并在投产当期
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次年,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核定
农产品单耗数量。
五、试点纳税人因生产工艺变化、
农产品实际单耗数量增减变化较大,或试点纳税人提供虚假资料等情况,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其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并报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六、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扩大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企业的监督管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
增值税管理水平,防范和打击虚开发票行为,定期开展纳税评估,及时解决核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附件:扩大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名单、
农产品和产品名称以及核定的
农产品单耗数量表
青海省财政厅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