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磐安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磐政〔2022〕91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磐安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磐安县人民政府
2022年9月19日
磐安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进一步引导企业树立“以亩产论英雄”的发展理念,促进土地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 浙政发〔2007〕5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
》 ( 浙政办发[2014]111号
)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推进磐安经济转型升级为目标,建立以“亩产论英雄”为导向的评价机制,完善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加大对税收贡献大、发展前景好、转型升级步伐快的企业的扶持力度,引导企业合理、集约节约利用土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结合我县实际,将我县土地等级划分为三级,具体划分范围及税额标准如下:
一级土地:县城行政区域,吉安文街道范围内的土地。适用税额标准为8元/m2。
二级土地:新城区、磐安工业园区范围内的土地。适用税额标准为6元/m2。
三级土地:除一级二级土地范围之外的其他建制镇、街道的土地。适用税额标准为4元/m2。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
(一)适用对象
纳入我县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及服务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
(二)减免方式
当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比例按照上一年度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或服务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类。A类企业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100%的减免优惠,B类企业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80%的减免优惠,C类、D类企业不予减免。
(三)其他规定
1.因偷逃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被税务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或存在拖欠税费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政策。
2.垄断及部分特殊行业不享受分类分档差别化减免政策,具体包括石油化工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房地产开发和销售、供电行业、采掘行业、烟草行业及其他垄断或限制性行业。
四、工作要求
1.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按照“受理企业申请、联动部门核实、规定程序办理、减免政策兑现”的规程执行。
2.县经商局负责向税务部门提供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清册;县发改局负责向税务部门提供服务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清册。
五、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2022年度起施行,《磐安县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磐政〔2015〕8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