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废止​】

桐庐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废止

桐庐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桐庐县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桐庐县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桐庐县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桐庐县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桐庐县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桐庐县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桐庐县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以下比例执行:
1.普通标准住宅  2%;
2.非普通标准住宅(包括排屋  、别墅)、商业用房、其他用房3%  。
二、根据国税发〔2010〕53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以下规定停止执行:
1.原《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桐地税政〔1998〕2号)第二条;
2.原《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通知》(桐地税政〔2009〕73号)第九条。
三、上述规定从2010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九月九日

来源:桐庐县人民政府官网 日期:2010-09-09 有效范围: 浙江
关系图谱(0)
单击节点 显示明细及下级图谱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还在人工检索法规吗?体验一下税谱AI
快速定位属地法规库;识别过期、废止、疑义条款;排除网络干扰 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团队人工核对 365天不间断更新,零幻觉
关于我们 © 2026 税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过期或下架内容请联系客服:183002670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