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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田县社会保险费征缴业务规程【全文废止​】

青田县社会保险费征缴业务规程【全文废止
青地税规〔2009〕3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青田县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8年7月20日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部分条款有效、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修改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公告2025年2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做好青田县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浙江省参保人员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青田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实施意见》等规定,修订青田县社会保险费征缴业务规程。

  一、社会保险登记与缴费登记

  1.社会保险登记号和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号,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采用组织机构代码,城镇个体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统一使用居民身份证号码。

  2.社会保险设立登记。按规定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缴费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或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企业应一次性办理五项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告知缴费单位5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登记。告知内容应包括单位缴费险种、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险种及其所对应的适用费率、缴费开始月份(指费款所属期)等信息。

  3.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缴费单位名称、住所或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单位类型、主管部门、隶属关系、开户银行账号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变更。

  4.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缴费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日或有关机关批准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缴费单位凭预备注销工作联系单,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清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和罚款,并取得清费清单。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对无误后,再予办理缴费单位参保注销登记及其参保人员中断缴费手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缴费单位清册和相关内容传送给地方税务机关。

  5.缴费登记包括基本信息登记和费种登记。工商登记为“企业”的单位都应办理缴费登记。

  基本信息登记。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单位基本信息,与税务登记的基本信息关联,在缴费登记环节不需操作。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缴费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信息,在无纳税义务缴费登记模块进行登记。灵活就业人员应提供已办理参保手续的相关资料。

  费种登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办理税种登记或缴费单位要求办理时,应在缴费登记模块进行费种登记,确定缴费单位的单位应缴费种、费目、费率和申报期限;缴费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确定其个人要缴费参保的,对个人缴纳的费种进行登记。企业应一次性办理五项社会保险费种登记。

  缴费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登记时,应与地方税务机关签定“一户通”扣缴社会保险费协议。

  地方税务机关在办理缴费登记时,应告知缴费单位5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传递的社会保险登记进行核对,发现未办理缴费登记的,进行催报办理。

  7.缴费登记变更。缴费单位和个人的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相应在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或无纳税义务变更缴费登记进行登记。

  应缴的费种、费目、费率发生变动的,应按下列规定办理:缴费单位申请变更的,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事项进行变更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变更的,变更事项需经规费科审核确认,再进行变更登记;因社会保险费政策变化而引起变动的,由县地方税务局统一进行批量变更。

  8.缴费登记注销。地方税务机关在办理税务登记注销的同时,应当一并办理缴费登记注销。缴费单位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预备注销工作联系单,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清算和缴费登记注销手续。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缴费单位,依据非正常户审批结果办理缴费登记注销手续。

  清费程序。缴费单位参保人员个人缴纳部分,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预备注销工作联系单,确认其个人缴纳部分有无欠费。单位缴纳部分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稽核确认:缴费单位申报的单位缴费基数是否达到县政府规定的最低比例要求,分险种单位缴费基数是否不少于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如有欠费的,应如数补缴入库。

  清费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注销其缴费登记,并出具缴费单位的缴费清单(注明各险种单位缴纳和个人缴纳的实际入库数)。地方税务机关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注销登记信息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9.缴费登记注销恢复。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注销缴费登记的缴费单位,依据非正常户解除认定结果,恢复缴费单位的缴费登记。操作失误注销缴费登记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导审核同意,恢复缴费单位的缴费登记。

  二、社会保险费的计算

  1.缴费单位从参保之月起开始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应缴费额

  由缴费单位按照单位缴费基数和适用费率自行计算,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确认。参保人员个人应缴费额由缴费单位按照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和适用费率自行计算;缴费单位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

  2.单位缴费基数按以下办法确定:单位最低缴费基数=单位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县政府确定的最低比例(如20%);若单位最低缴费基数(分险种)少于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之和的,按照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之和确定;企业已全员参保个人不缴纳的险种的,其全员参保险种的单位缴费基数按照企业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确定。

  对无法确定用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的缴费单位,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对其社会保险费的单位缴费基数和应缴费额进行核定,但职工个人缴纳部分不得核定,也不得核定缴费单位的缴费人数。

  单位应缴费额=单位缴费基数×适用费率。

  3.单位缴纳基本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四项社会保险费的范围为在职职工,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范围为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

  4.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当年新办用人单位和新增人员,按照本人当年第一个月工资确定;停薪留职、离岗退养人员,按照缴费单位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确定;城镇个体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实际收入确定(统称为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须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

  参保人员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全省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低于60%的,按照60%确定。城镇个体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上年度月平均实际收入超过全县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300%确定;低于80%的,按照80%确定。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其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统一按本县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全省和全县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公布后,在本年度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期间执行。

  参保人员个人应缴费额=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适用费率

  5.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等三项社会保险费的范围为已参保的在职职工,农民合同制参保人员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6.缴费单位应按规定代扣代缴参保人员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7.职工工资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具体范围根据国家统计部门关于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执行,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性收入。下列项目不计入工资总额: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直付给运动员在重大体育比赛中的重奖。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费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贴费、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等。3.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4.支付给聘用或留用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各项补贴。5.劳动保护的各种支出。具体有:工作服、手套等劳动保护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性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6.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7.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差旅费和安家费。8.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的从业人员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9.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10.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11.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12.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13.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14.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15.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三、社会保险费的申报

  (一)缴费单位(企业、行政事业类)社会保险费的申报

  1.缴费单位应于每月15日前填写《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上月单位应缴和参保人员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同时对社会保险费进行年度清算。

  核定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可适用简易申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采取全年应缴费款一次性申报缴纳或分月申报缴纳。并与地方税务机关签订“一户通”扣缴社保费协议,按照核定的社会保险费应缴费额按期划缴入库,以成功划缴入库视同申报。

  2.缴费单位在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和每年6月20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与应缴费额申报表》。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办理相关手续,建立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并及时发送给地方税务机关。缴费单位未及时报送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催报。

  3.缴费单位参保人员有增减变更的,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报《参保人员增减变动申报表》,办理参保人员增减变更手续。缴费单位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有变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发送给地方税务机关。

  4.缴费单位对其填报的《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与应缴费额申报表》真实性负责。

  5.有雇工的城镇个体户比照企业单位相关规定办理。

  (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的申报与征收

  1.每年二季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本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应缴社会保险费数据清册发送至地方税务机关,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应在本年度的12月20日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一次性申报缴纳全年社会保险费,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通过分户编码系统征缴入库。逾期未缴纳的,作核销处理。

  2.当年新增参保人员和补缴上年度欠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社会保险缴费工作联系单,灵活就业人员据此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通过门征系统征缴入库。

  3.灵活就业人员因达到领取养老金资格条件、用人单位录用等原因,需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终止、转移、变更手续的,应先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结清应缴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和罚款,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撤消授权划缴社保费协议,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登记注销手续。已按灵活就业人员名义参保缴费的企业职工,其已缴费款不能抵缴单位应缴费额。

  4.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终止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的居民身证号码、姓名、当年应缴费额等信息传递给地方税务机关。

  四、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审核与管理

  1.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审核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内容是否完整,是否符合县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审核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应缴费额是否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的数据相一致。

  2.征前控制的和事后监管。地方税务机关应采取措施,确保参保人员个人缴纳保险费实征数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应缴费额相同;确保缴费单位(包括核定征收的缴费单位),申报缴纳的单位缴费基数达到县政府规定的最低比例要求,并且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同一险种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3.催报催缴、缴费评估与检查。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社会保险费未申报的正常户进行催报。对社保费零申报企业进行评估;对单位缴费基数未达到县政府最低比例要求的企业进行评估或实地稽核;对缴费单位同一险种单位缴费基数与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按会计年度进行核对。发现申报不实或少申报的,通知缴费单位补缴。

  4.非正常户认定管理。非正常户认定的关键是缴费单位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缴费义务,否则就不能认定为非正常户。

  对缴费单位无正当理由连续3个月未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缴费申报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派员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缴费义务的,将相关材料上报县地税局审核批准后,以县地税局的名义发出公告,责令缴费单位1个月内改正。经公告,缴费单位未改正的,上报县地税局将缴费单位认定为非正常户。

  地方税务机关应将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缴费单位情况及时提供给劳动保障部门。

  缴费单位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后,在3个月内未改正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注销其社会保险缴费登记。

  缴费单位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或注销缴费登记后,又来履行缴费义务,并接受行政处罚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相关材料报县地税局审核后,解除非正常户认定或恢复缴费单位的缴费登记。

  五、征缴数据的到账处理与差异管理

  1.地方税务机关应将单位缴纳和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实征数在次月5日前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进行核对并建立社会保险费实征数台帐。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反馈的实征数,对参保人员个人缴纳部分实征数不少于核定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个人账户进行到账处理。对单位缴纳部分本年累计实征数少于最低应到帐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先予到账处理;大于的,允许缴费单位在年度结算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增报职工参保名单,在年度结算后统一划入统筹基金。

  3.对参保人员个人缴纳部分实征数和核定数有差异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相应调整下期核定数,少缴部分补缴入库后,再予补办个人账户到账处理。对单位缴纳部分本年累计实征数少于最低应到帐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列出分户清单传递给地方税务机关,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确有少缴或欠费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追缴。

  4.缴费单位因重复申报、缴费工资基数多输0、申报险种或费目填错行等原因,造成多缴社会保险费,需办理社会保险费抵缴、退库业务的,按以下规定处理:单位缴纳部分多缴社会保险费的,由缴费单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需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人员合计缴费基数证明,经核实审批后,可作抵缴或退库处理。个人缴纳部分多缴社会保险费的,由缴费单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并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多缴证明,经核实审批后,可作抵缴或退库处理。

  5.地方税务机关应将社会保险费已申报缴纳而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缴费单位清册及相关信息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缴费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和人员参保手续。

  6.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个人缴费记录,保证其完整、安全,并应当向缴费单位提供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查询对账业务。

  六、案件查处与违章处理

  1.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行为的查处。对举报投诉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其职工未办理参保手续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查处;其职工已办理参保手续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查处。劳动保障部门和地方税务机关都负有对举报人保密的义务。

  2.缴费单位及其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情况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检查。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开展税务检查活动时,应同时向被查对象下发《社会保险费检查通知书》,一并检查缴费人社会保险费的申报缴纳情况,对违反规定不缴、少缴或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处罚。对查补缴费单位参保人员应缴未缴的费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做到帐处理。

  3.在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过程中,对缴费单位的违章行为由地方税务机关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对未按规定办理缴费登记、缴费注销登记、缴费申报和缴纳费款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使用短信和电话进行催报催缴。

  对未按规定办理缴费登记、缴费注销登记和缴费申报的,经短信和电话催报无效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限期改正通知书》。

  对违反规定不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限期缴纳通知书》。

  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妨碍社会保险费欠费追缴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限期改正通知书》。

  对存在社会保险费征缴违章行为,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已将《限期改正通知书》送达,缴费单位仍不按规定改正的,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将拟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缴费单位情况、提请文书及相关材料报县地方税务局审批后,以县地方税务局的名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其他

  1.缴费单位和参保人员对缴费数据有异议的,单位缴纳部分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核对和解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配合;参保人员个人缴纳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对与解答,地方税务机关配合。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应缴费额和行政事业单位的单位应缴费额在社保网站上公布,便于缴费单位查询核对和申报缴纳。

  3.缴费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登记、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等工作一般由缴费单位的财务人员承办。

  4.本规程规定的期限日期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可顺延。

  5.本规程所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指县社保中心和就业管理处。凡涉及养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方面的业务在县社保中心办理,失业保险方面的业务在县就业管理处办理。

  6.本规程从2009年5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