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调执行时间和执行对象的公告【全文废止】
嵊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嵊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8年7月20日)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
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嵊政[2014]92号)和《嵊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
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若干问题的批复》(嵊政办批[2015]53号)的规定,现就
房地产项目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调执行时间和执行对象问题公告如下:
一、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调执行时间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从5%下调到4%的执行时间为: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二、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调执行对象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从5%下调到4%的执行对象为:所有
房地产开发项目,但除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兴建的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房、安置房、拆迁房及建造的全部为普通住宅的开发项目外。
三、本公告自2015年4月1日开始实施。《关于调整
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嵊地税政[2012]25号)第二条第三款同时废止。
嵊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