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9〕14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按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要求,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司法厅对2017年12月31日以前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继续有效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882件,继续有效但有关财税内容、收费标准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36件,暂时保留但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104件,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234件,废止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142件。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上述清理结果及清理结果公布前已废止的30件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公布。
列入暂时保留目录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因机构改革部门职能调整,继续有效和暂时保留的文件中涉及工作任务调整的,按照机构改革方案和部门“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负责实施。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继续有效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见附件】
2. 继续有效但有关财税内容、收费标准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 暂时保留但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内容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4. 宣布失效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5. 废止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6. 清理结果公布前已废止的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3月7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14号)解读
日期: 2019- 03- 27 来源: 省政府办公厅
一、清理依据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组织清理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后,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暂时保留)、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为保障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从源头上促进依法行政,按照省政府工作部署,2018年5月起,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原省法制办)组织对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二、清理范围、内容和程序
(一)清理范围。按照浙政办函〔2018〕27号文件要求,这次清理的范围是:2015年1月1日至 2017年12月31日制定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上一轮全面清理及此后开展“放管服”改革、“最多跑一次”改革专项清理后继续有效和暂时保留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共计1689件。
(二)清理内容。与现行法律、 法规、 规章和上级文件不一致或者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以及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程序。一是浙政办函〔2018〕27号文件下发后,原省法制办通过浙江日报、门户网站,公开了纳入清理范围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清理建议;二是充分征求了省级有关实施单位的意见;三是委托第三方开展了评估;四是清理结果经省司法厅合法性审核、厅长办公会议集体审议后,经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清理结果
经清理,决定继续有效882件;涉及有关财税内容、收费标准需按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毋需修改拟继续有效的36件;因部分内容与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一致、需要修改(暂时保留)的104件;因文件规定的工作任务已完成、实施期限届满或者已过有效期,宣布失效的234件;文件内容已不合时宜或者存在违法、不当内容,不宜继续执行,拟废止的142件。此外,前一轮清理结果公布后,省政府通过制发新文件同时废止旧文件的有30件;调整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管理类文件的261件。
四、有关情况说明
(一)继续有效文件的特殊情形。基于行政管理的连续性,对于部分规定已与上位法不一致,但其他规定尚需继续实施的文件,在继续有效文件目录外,单列了两类目录:一类是继续有效但有关财税政策、收费标准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文件目录;另一类是暂时保留但停止执行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内容的文件目录。前一类文件暂时不予修改,后一类文件待修改后出台新文件时予以废止。
(二)涉及职能调整的文件,按机构改革方案和“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实施。对因机构改革职能调整,继续有效或者暂时保留的文件中涉及工作职能调整的,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69号)的规定,按照机构改革方案和部门“三定方案”确定的职能负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