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象税政〔2013〕69号
税谱®提示:根据《 象山县财政局 象山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象财办【2017】485号)规定,部分失效:企业所得税不适用,个人所得税仍适用
税谱®提示:根据《 象山县地方税务局 象山县财政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象山县地方税务局 象山县财政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税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核定征收纳税人所得税征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及相关文件规定,对我县部分行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作适当调整:
一、建筑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从原来的4%、10%统一调整到8%。
二、搬迁(补偿)收入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暂定为15%。
三、其他各类财产(包括各类资产、股权、债权等)转让收入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为15%。
各分局应督促核定征收纳税人建账建制,引导纳税人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纳税人,要及时调整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
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各地税分局应按调整后的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及时修改税种登记,积极做好宣传辅导工作,并通知相关纳税人。
象山县地方税务局
2013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