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平湖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浙江省平湖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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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平湖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21年7月19日)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存量房交易税费征收管理,有效缓解征纳双方对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的争议,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公平、合理、简便、有效化解征纳双方的矛盾,特制定《平湖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现予以公告。
平湖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 月11日
平湖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以下简称存量房评税工作)中征纳双方对计税价格的争议问题,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以公平、合理、简便、有效化解征纳矛盾为原则,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
财税〔2011〕6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平湖市关于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的公告》(公告2011第4号)规定,结合我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计税价格争议,是指在平湖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存量房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存量房评税系统(以下简称评税系统)核定的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有争议,在提供相关证据资料的前提下,要求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 存量房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工作,由受理存量房交易的主管税务机关指定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并明确相应的权限和职责。
平湖市税务局主管存量房交易的税务机关负责存量房计税价格一般性争议的处理工作;重大争议事项由主管存量房交易的税务机关提请市局处理。
第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办理存量房交易申报时,告知纳税人虚假申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告知纳税人享有提出异议和要求进行争议处理的权利。
第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以评税系统自动生成的计税价格作为参考,比对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纳税人申报交易价高于评税系统计税价格的,以纳税人申报交易价作为计税依据并计征税费。
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低于评税系统计税价格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发出《平湖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告知书》,告知纳税人其评税系统计税价格。如纳税人无异议,则主管税务机关以评税系统计税价格作为依据,征缴相关税费。
第六条 纳税人对评税系统计税价格有异议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主动提供专业的指导和帮助,就存量房评税政策规定、评估方法、工作流程、计税价格生成等做好解释、辅导工作,消除纳税人对存量房评税工作的误解、疑虑。
第七条 纳税人对计税价格有争议又不申请争议处理的,以及纳税人申请争议处理但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与房屋成交价格有关的书面证据材料的,主管税务机关直接以评税系统生成的计税价格作为依据计征税费。
第八条 纳税人对计税价格有异议,认为其申报交易价合理的,而主管税务机关认为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经现场告知、解释后仍不接受的,纳税人应当填报《平湖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并在收到《平湖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告知书》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提供与房屋成交价格的全部书面证据材料。
第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以下情形之一:
(一)由人民法院裁定、判决和仲裁机构裁决的房产权属转移,以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存量房价值作为计税依据;
(二)通过具有合法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公开拍卖的房产权属转移,以拍卖价作为计税依据;
(三)房产曾发生重大意外事件或存在功能性结构破损等严重质量问题的;
(四)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收到的《平湖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以及提供书面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填写内容准确且资料完整齐全的,应向申请人制作发放《平湖市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受理通知书》。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自收到纳税人申请材料期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纳税人提供的申请理由和书面证明资料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提供的书面证明材料后,认为需要采取实地调查程序的,应当按照税务检查的规定,可采取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房产交易的资金往来记录、上门实地勘查、核实房产实际情况或通过其他第三方途径了解实际交易情况等方法,进一步核实其成交价格的真实性,并做好相关调查记录。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书面审核或实地调查后,应当根据相应情况作出调整并形成复核结果,并向纳税人出具《平湖市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决定书》并送达纳税人签收。纳税人对处理结果无异议的,以处理结果作为计税依据并计征税费。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纳税人提供的书面证明材料后,认为情况复杂的,可委托具有浙江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机构颁发的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甲级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或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协会颁发的资产评估机构资质证书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在收到《平湖市存量房委托评估业务联系单》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评估报告。纳税人也可自行委托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
第十五条
评估机构对交易房产进行评估时,应根据国家相关估价规范出具评估报告。如主管税务机关认为评估报告出具的评估价格明显偏低的,可通过平湖市税务局提请行业主管部门对评估报告的合法性、评估过程的合规性、公正性和评估方法选用的正确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主管税务机关采信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的,应当出具《平湖市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决定书》并送达纳税人签收,以该评估结果作为计税价格,并据此计算应纳税费。
第十七条 对同一存量房计税价格争议,纳税人只能够申请一次争议处理。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告知纳税人行政救济途径,如纳税人对争议处理核定的计税依据或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一百条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第三十三条规定,在依照税务机关确定的金额缴纳税费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经核实检查发现纳税人申报虚假存量房信息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平湖市税务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 平湖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告知书
2. 平湖市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申请表
3.
平湖市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受理通知书
4.
平湖市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决定书
5. 平湖市存量房委托评估业务联系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