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的通知
黑财税[2006]3号 2006-1-25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做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是自用的独立地下建筑,用于工业用途的,一律按房屋原值的50%作为应税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房屋原值×50%×[1-30%]×1.2%
二、凡是自用的独立地下建筑,用于商业和其他用途的,一律按房屋原值的80%作为应税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房屋原值×80%×[1-30%]×1.2%
三、非独立的地下建筑,不论何种用途,均不可比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