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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行业分类与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下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行业分类与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下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

税谱®提示:根据 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 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促进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 财税〔2000〕91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和《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第十六条规定,考虑纳税人行业现实情况和税收征管实际情况,对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适当调整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下限。现将《行业分类与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下限》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对部分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诸地税政〔2004〕107号)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
特此公告。

附件:行业分类与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下限(略)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