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盐地税政〔2006〕5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分局:
为加快我县新农村建设,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进一步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规范和加强地方税的征收管理,公平税负,根据财政部《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几个具体业务问题的补充通知》([85]财税字第14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
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 ( 浙政函〔2006〕50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通知
》 (
浙地税发〔2006〕80号
)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一)县城区域范围内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为5%;
(二)建制镇区域范围内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为5%。
二、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我县境内用于生产、经营的房产和土地。
三、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后,要及时做好宣传、辅导工作,抓紧落实所辖区域内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的调整工作,组织力量开展对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新增税源的调查和摸底,及时完成新增税源基础信息的登记和录入工作,确保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足额入库。
四、本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00六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