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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废止 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7年9月27日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或失效 修改 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哈尔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 (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的规定,现就调整哈尔滨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征收

  普通标准住宅调整为5%;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调整为6%;除上述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调整为7%。

  二、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

  转让旧房及建筑物适用核定征收的,按照上述清算核定征收率执行(个人转让住宅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