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齐政规〔2018〕7号

税谱®提示:根据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齐政发〔2019〕16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为落实省政府降低实体经济成本的有关精神,按照《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 ( 黑财税〔2018〕17号)文件要求,对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如下:
  一等地域由每平方米20元,调整为18元。二等地域由每平方米18元,调整为16元。三等地域由每平方米15元,调整为12元。四等地域由每平方米12元,调整为9元。五等地域由每平方米9元,调整为7元。六等地域由每平方米6元,调整为4元。
  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等级范围分等单位税额标准的通知》(齐政办发〔2011〕8号)同时废止。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19日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齐政规〔2018〕7号)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切实降低实体经济成本,省政府决定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重新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分等税额标准。于是市政府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 黑政规〔2017〕35号)和《 黑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 ( 黑财税〔2018〕17号)的要求,认真落实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调整工作。
  二、调整原则
  1、按照省政府要求,各市(地)、县(市)要在现行分等税额标准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对相应土地等级的税额标准进行调整。各地对“老字号”“原字号”和“新字号”中的制造业和打造两座“金山银山”涉及的大型旅游景区行业集中度较高的低等级土地,下调分等税额标准不低于2元;对处于市县核心区域的土地集约程度较高的高等级土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2、各市(地)、县(市)下调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等税额标准不得低于 黑政发〔2007〕61号文件规定的各类城市最低税额幅度标准。
  三、调整内容
  一等地域由每平方米20元,调整为18元。二等地域由每平方米18元,调整为16元。三等地域由每平方米15元,调整为12元。四等地域由每平方米12元,调整为9元。五等地域由每平方米9元,调整为7元。六等地域由每平方米6元,调整为4元。
  四、执行时间
  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土地使用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