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桶(瓶)装山泉水征收资源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桶(瓶)装山泉水征收资源税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6-03-31 云地税一字〔2006〕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规定,全文废止
红河州地方税务局:
《红河州地方税务局关于桶(瓶)装山泉水征收
资源税的请示》(红地税发﹝2006﹞34号)收悉。经研究,饮用山泉水就其属性看是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水气矿产资源,因此,对桶(瓶)装山泉水应视同《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下热水矿泉水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 (
云地税发〔1998〕011号
)规定的“矿泉水”,征收
资源税。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