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财政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6.8.9 象税政〔 2006 〕197 号
税谱®提示:根据《 象山县财政局 象山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象财办【2017】48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财税分局:
现将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甬财政农〔2006〕545 号、
甬地税一〔2006〕160号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县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在我县范围内个人转让联体别墅和单体别墅,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2 %核定其应纳
个人所得税额。
本通知从2006年8月1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县局。
象山县财政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