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桐庐县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桐庐县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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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县存量房交易环节的税收征管,堵塞因申报价格偏低造成的征管漏洞,实现公开、公平、公正的纳税环境,国家税务总局桐庐县税务局决定自2012年9月3日启用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管理新系统,现将《桐庐县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2年9月3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浙江省桐庐县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
桐庐县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交易纳税申报行为,解决在实行计税价格管理中征纳双方对计税价格核定的争议,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 财税〔2010〕10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涉税财物价格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0〕770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是指在桐庐县境内买卖存量房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交易计税价格有异议的,要求主管税务机关依法重新核定计税价格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指已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还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待售商品房转作自用的房屋、接受投资转入的房(地)产、非货币资产交换房屋、受赠及承受已视同销售的房屋等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各类房产。
第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桐庐县税务局(桐庐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应当于纳税人办理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时,告知纳税人虚假申报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相应处罚标准,同时告知纳税人享有提出异议和要求处理的权利。
第四条 纳税人申报的交易价格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计算缴纳各项税款。
第五条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有异议,但能提供本办法所确定的正当理由及合法、有效资料的,由桐庐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按确定的审核程序进行审核,经确认符合规定的可进行价格调整,并按调整后的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以下情况可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经法院裁定、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能提供司法裁定价格的;
(二)经具有合法资质的拍卖机构依法拍卖,能提供拍卖实际成交价格证明和相关资料的;
(三)房屋因曾发生重大意外事件等导致低价出售,能提供相关证明的;
(四)房屋客观上存在结构破损等严重质量问题导致低价出售,能提供相关证明的;
(五)亲属(三代以内血亲)、与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间交易,申报价格较低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纳税人无正当理由对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有异议的,或经第五条所述程序核定的计税价格仍有异议的,应在20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分局(桐庐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申请应根据相关事实阐明理由,报送《争议处理申请表》(详见附件)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第七条 主管税务分局应当在收到纳税人《争议处理申请表》的当日决定是否受理,并向申请人下达《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受理申请的,应当于受理当日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达相关部门,并于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重新核定,作出争议处理决定,下达《争议处理决定书》;情况复杂无法按时办结的,经主管税务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及依据。
第八条 主管税务分局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以下一种或一种以上方式重新核定计税价格:
(一)根据桐庐县价格认证中心的单项认定结果,确定计税价格;
(二)参考由纳税人提交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该存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评估报告,确定计税价格;
(三)由房(地)产所在地辖区税务分局派出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同时实地勘察房产情况,重新确定计税价格;
(四)从相关部门获取能够证明房产交易真实情况的证据,确定计税价格。
第九条 对同一房屋同一交易的价格争议,纳税人只能够申请一次争议处理。纳税人对重新核定的结果仍有异议的,必须依照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核定的计税依据,先行计算缴纳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纳税担保得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条 对于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核定争议较多的区域,主管税务分局应当及时提请国家税务总局桐庐县税务局及时评估房产评税系统中该区域房屋基准价格的合理性,并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调整基准价格。
第十一条 纳税人发现争议处理部门在工作中有徇私舞弊现象,或是对价格作出明显不合理调整却又无法说明正当理由的,可以依法向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举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桐庐县税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