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停止执行】
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海盐县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海盐县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海盐县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县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盐县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规定,停止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24年11月15日》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的预征工作,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
》 (
2010年第2号
)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文件规定,现就我县政策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自2010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除保障性住房外,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一律不得低于2%,其中:
(一)别墅、排屋和营业用房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统一为3%;
(二)商务办公用房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统一为2.5%;
(三)其他住房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率统一为2%。
二、自2010年7月1日起,对确需进行核定征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
国税发〔2010〕53号文件要求,其核定征收率确定为5%。
三、对保障性住房(如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由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实行预征率征收方式。
四、实行预征率征收方式的房地产企业以一个月为一期进行纳税申报,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办理申报纳税手续,并按规定预征率缴纳土地增值税。
五、原《
海盐县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
浙盐地税政〔2004〕95号
)停止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