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嵊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嵊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
》 ( 嵊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嵊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8年7月20日)规定,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调整城镇
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嵊政[2013]120号)精神,保障调整后的城镇
土地使用税政策执行到位,现将有关城镇
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公告如下:
一、自2013年1月1日起城镇
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和年税额标准按《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调整城镇
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嵊政[2013]120号)文件执行。
二、2013年度城镇
土地使用税调整为分三次缴纳,纳税期限分别为2013年6月20日、11月20日、2014年4月30日。
对按《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
土地使用税土地级次范围的通知》(嵊政[2012]57号)规定的征收标准计算应缴纳的
土地使用税,上半年应纳税款在2013年6月20日前申报缴纳,下半年应纳税款在2013年11月20日前申报缴纳;对按《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调整城镇
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嵊政[2013]120号])规定的征收标准与嵊政[2012]57号规定的征收标准之间的差额部分税款,在2014年4月30日前申报缴纳。
三、2014年起,城镇
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仍按原办法执行,即在每年的6月20日前和11月20日前各申报缴纳当年应纳税款的百分之五十。
四、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嵊地税政[2007]97号《转发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
土地使用税土地级次范围及税额标准的通知》中的有关城镇
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同时作废。
特此公告。
嵊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