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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门征开票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嵊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门征开票所得税征收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嵊地税政(2008)60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嵊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8年7月20日规定,全文修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税务所、直属分局、稽查局:

随着新的企业得税法的颁布实施,所得税的税前扣除范围、标准和税率等方面均发生了较大变化,为使门征开票的所得税征收率更加切合实际、科学合理,经综合考虑我市各行业的企业经营规模、成本费用、利润水平等因素,决定对门征开票的所得税征收率进行调整。

一、  调整后的门征开票所得税征收率

行业(所得项目)

门征开票所

得税征收率

1.商业

1%

2.制造业

1%

3.建筑业

2%

其中:安装、修缮、装饰

2.5%

4.金融业(指单位取得利息收入)

2%

5.交通运输业 (除开具货物运输发票外)

2%

6.文化体育业、邮电通信业

2%

7.服务业

2.5%

其中:个人出租住房收入

1%

8.娱乐业

2.5%

9.非房地产开发企业间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

3.5%



对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工程承包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在开具门征发票时除按上述标准征收所得税后,另按工程价款的5‰征收个人所得税。承揽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单位和个人取得上述未注明行业的所得及个人取得的佣金、演出收入等所得,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二、申请开具门征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按申请开具发票金额和规定门征开票所得税征收率征收所得税,除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外,其他纳税人在开具门征发票并按规定纳税后,其收入支出应并入单位统一进行财务核算,门征开票时预缴的所得税并入单位已缴所得税额,实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三、通知自2008年8月6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八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