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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诸暨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和缴纳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诸暨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和缴纳期限的公告【全文废止】

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 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诸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和缴纳期限的公告》 ( 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从2018年1月1日起第二条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诸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8年7月20日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 ( 浙地税发[2001]111)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和缴纳期限调整如下:
  一、房产税
  1、按房产原值征收的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季缴纳。具体缴纳期限为季后15日。
  2、对按出租收入征收的房产税,统一以取得租金收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于次月15日前申报纳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1、除房地产企业开发用地外,城镇土地使用税实行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具体缴纳期限为季后15日。
  2、对房地产企业开发用地,为便于征管和计算,采用按项目计算,按月缴纳的形式。其应缴税款以上月底的应税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在当月15日前缴纳。具体计算公式为:
  当月应缴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面积×(开发项目总可售面积-上月底止该项目已售面积)/开发项目总可售面积×年单位税额/12。
  三、上述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产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诸地税征〔2007〕85号)、《诸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诸地税政〔2008〕28号)同时废止。
  二○一二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