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发〔2009〕75号
税谱®提示:根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9-04-07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局转发目录所列文件的以下文件相应废止或失效。
一、 全文废止或失效的文件目录
(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库存汽油、柴油征免消费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税流〔1994〕76号)
(二)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流〔1995〕002号)
(三)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摩托车胎暂减征消费税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流〔1996〕019号)
二、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文件目录
(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流〔1995〕005号)
(二)《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 青国税发[2001]154号 )
(三)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发〔2006〕74号)【已被《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和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废止】
(四)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发〔2006〕163号)
(五)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青国税函〔2008〕30号)
二○○九年四月七日
日期:2009-04-07
有效范围:
山东
青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