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周口市创新联合体建设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周口市创新联合体建设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周科〔2023〕12号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创新联合体培育建设的部署要求,推动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市科技局制定了《周口市创新联合体建设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推进落实。

 》

2023年4月3日



附 件

 

周口市创新联合体建设备案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创新联合体培育建设的部署要求,推动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进一步做优做强创新链,赋能提升产业链,加快建设区域性创新高地,参照省科技厅《河南省创新联合体培育建设工作方案》(豫科[2022]88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创新联合体是以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问题为目标,以承担实施重大科技项目为主要任务,以重大项目需求为牵引,以共同利益为纽带,以市场机制为保障,采取自发组织的方式,由创新资源整合能力强的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牵头,联合产业链内上下游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共同参与的“体系化、任务型、开放式”的创新合作组织和利益共同体。创新联合体可采取多种合作形式,开展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和产业化应用,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形成高效强大的共性技术供给体系,解决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共性技术和“卡脖子”技术,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第二章    组建条件

第二条 创新联合体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或其他组织机构等多个独立法人单位组成。成员单位原则上不少于5家,其中产业链中下游企业占50%以上。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检验检测、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技服务等相关机构也可参与。组建期一般为3-5年。

第三条 牵头单位基本条件:

1.应为省市创新龙头企业、“瞪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产业链“链主企业”等行业领军企业。

2.具备较强行业带动影响力。在本行业中居于主导地位,具有明显的领先优势。拥有明确的战略性发展目标,较强的前沿技术识别能力和辐射带动作用,能够发现并抓住产业变革中的创新机会,支撑和引领产业发展。

3.研发实力突出。建有省级以上重大创新平台,年度研发投入原则上不低于销售收入的3%,近年来承担市级以上重大(重点)科技项目成效显著。

4.协同创新能力强。与产业链上下游的创新单位开展有广泛紧密的产学研合作,能够促进创新链产业链供应链融合发展,提升产业集群整体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

第四条 成员单位基本条件:

1.成员单位应与牵头企业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标准制定、产业合作等方面具备合作基础和合作意愿。

2.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创新团体作为创新联合体成员,应拥有专业性高、创新能力强的研究团队,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可提供强而有力的技术支撑。

3.企业作为创新联合体成员,应处于本产业链中或供应链中,具备一定的研发和技术配套能力,能够与其他团队成员有效互补,有效扩大产业集群效应。

4.成果转移转化、检验检测、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技服务等相关机构作为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的,应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服务能力,能够对创新联合体建设起到助力作用。

第五条 牵头单位和成员单位之间应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牵头单位与成员单位共同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创新联合体组建协议》。协议应明确技术创新目标、任务分工和各成员单位的责任、权利与义务、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归属、技术开发成本承担及技术转让、许可、咨询和服务所产生的收益分配办法,约定违约责任追究方式及争议解决方式,明确创新联合体解散时各成员单位的权责分配,保障成员的合法权益,形成定位清晰、优势互补、分工明确的协同创新机制。联合共建协议必须由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并加盖各成员单位公章后生效。

第六条 牵头单位应选聘学术造诣高、熟悉该产业发展、创新意识强、团结协作和组织协调能力的首席专家,协助引领创新联合体发展。

第七条  创新联合体应设立决策、咨询和执行等组织机构,建立有效的决策与执行机制。创新联合体执行机构为常设机构,应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日常工作。

  第八条  创新联合体应具有健全的经费管理制度。对创新联合体经费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建立经费使用的内部监督机制。创新联合体可委托常设机构的依托单位管理经费,政府资助经费的使用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政策措施

第九条  支持创新联合体“出题”并承担市级以上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项目、“揭榜挂帅”项目等,优先推荐创新联合体申报省级以上科技创新项目。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征集凝练时优先定向选择委托创新联合体。

  第十条  支持创新联合体及其核心成员单位组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试基地等创新平台。

  第十一条  支持创新联合体引进或培育一流创新人才和团队,优先按照相关人才政策给予支持。

  第十二条  鼓励统筹各级政府投资基金支持创新联合体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对创新联合体核心成员单位融资需求,“科技贷”业务优先调查、优先审贷、优先安排信贷规模。

  第十三条  对创新联合体内部产生的创新创业载体,优先认定为市级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支持创新联合体孵化的中小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第十四条  对组建1年以上,产学研用深度融合、产业链上下游联合攻关取得重大突破、实现成果行业共享、带动产业发展成效显著的创新联合体,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给予政策扶持。

  第十五条  支持在创新联合体内试点开展科技成果转化、人才活力激发、体制机制创新。

第四章  备案管理

第十六条  牵头单位提交《周口市创新联合体组建申请备案表》、《创新联合体组建协议》及其他相关材料,经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综合论证,对符合组建条件、建设方案成熟的予以备案,纳入支持范围。

  第十七条  经备案组建的创新联合体,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提出当前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政府部门协调解决的事项。

  第十八条  创新联合体在承担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期间,不得自行解散或变更联合体牵头单位。若科研项目需要,经创新联合体全体成员同意,可通过签署补充协议的方式增减成员单位。因客观原因,创新联合体牵头单位或承担攻关任务的主要成员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报市科技局备案,按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创新联合体需严格按照《创新联合体组建协议》建立权责统一的利益保障机制。创新联合体存在未履行共建协议、未按要求提交年度报告等相关材料、牵头单位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违法违规等情形的,取消创新联合体备案资格。牵头单位、成员单位涉及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处理的同时列入诚信黑名单。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市级创新联合体统一命名为“周口市xxx创新联合体”,经正式公布后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周口市创新联合体组建备案申请表

          2.周口市创新联合体建设方案编写提纲 

 

 



附件1

 

 

周口市创新联合体组建备案申请表

 

 

 

 

创新联合体名称:

产业领域:

牵头单位:                  (盖章)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周口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制



填表说明

 

一、联合体牵头单位须加盖法人公章。

二、产业领域指化工、传统装备、汽车零部件、纺织服装、食品加工等传统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生物可降解材料、生物医药、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节能环保、生物育种等新兴产业,量子信息、类脑智能、未来网络、生命健康、前沿新材料等未来产业。

三、联合体内已建平台数量指所有成员单位在本产业领域已建成并正在运行的市级及以上各类创新平台。

四、对联合体牵头单位、成员单位在行业(或领域)中地位、分工、合作基础、开展活动和取得的实效做简要说明。

五、联合体组建申请表需附《周口市创新联合体组建协议》。

六、申请书一式三份,盖章后牵头单位、推荐单位、市科技局各存一份。

来源:周口市科学技术局官网 日期:2023-04-03 有效范围: 河南 周口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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